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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某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陈某甲,马某,陈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马某。被告:陈某乙。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陈某甲、马某、陈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年1月19日,本院以(2015)济商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某乙公司、陈某甲、马某、陈某乙的银行存款13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过冻结或查封。现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陈某乙在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07191股)的查封。审判长  李传宝审判员  崔 英审判员  胡玉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仙金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