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雯。申请执行人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聂雯给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93.9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聂雯送达��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聂雯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聂雯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聂雯在金融机构有帐户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告知武汉兴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聂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此,本案符合终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聂雯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