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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孙成与李锐、平安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李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第00661号原告:孙成,男,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锐,男,汉族,住合肥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诉被告李锐、平安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成负担。。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