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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与宁波晟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扬华冠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宁波晟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扬华冠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月标,陈丽清,陈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代表人:胡谨俊。被执行人:宁波晟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名扬华冠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月标。被执行人:陈丽清。被执行人:陈庭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06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8823元、执行费88440.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陈月标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泰花园38幢111号103室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29日,竞买人汪冀洪、卢丹在拍卖中以最高价4740000元竞得该处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泰花园38幢111号103室的房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19505号】归买受人汪冀洪(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708220012)、卢丹(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汪冀洪、卢丹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