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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温理清、温雪平、温増发、温火珍、温燕红、温燕枚与李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72-2号申请执行人温理清。申请执行人温雪平。申请执行人温增发。申请执行人温火珍。申请执行人温燕红。申请执行人温燕枚。被执行人李桓。申请执行人温理清、温雪平、温增发、温火珍、温燕红、温燕枚与被执行人李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桓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208253.19元。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桓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