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甲省甲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甲省甲县甲村。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文盲,司机,住某省某县某乡。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飘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温州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2006年4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罗甲某,2007年9月4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罗乙某。罗甲某随原告在浙江省宁波市某学校读书,罗乙某随被告在湖南省茶陵县读书。原告称罗乙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开始分心。原、被告于2009年3月份到浙江省宁波市开早餐店,后因经常吵架导致店面于2009年7月份转让。后双方分别进厂工作,自2012年11月25日开始原告与被告没有生活在一起分居至今。原告称被告多次对女儿、原告实施暴力,拳打脚踢,甚至对原告父母动手。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罗甲某由原告抚养,罗乙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登记的结婚时间;证据二、居民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罗甲某身份信息;证据三、暂住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一直在宁波工作;证据四、儿童预防接种证,证明罗甲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罗某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对原告还有感情。答辩人曾于2013年时找过原告,但是原告不理答辩人,所以答辩人就联系不上原告。关于殴打原告的事情,答辩人认为原告多次晚归。原因是有一次一个男人晚上送原告回家,从而导致发生矛盾,答辩人打了原告一下,然后原告的家人(原告父母、哥哥)全部都殴打答辩人。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罗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四没有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被告不知道原告一直在宁波工作的情况。本院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系民政局颁发,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当事人系本案原、被告,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罗甲某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暂住证系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出具,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意见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在温州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2006年4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罗甲某,2007年9月4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罗甲某随原告在浙江省宁波市生活。原告称自2012年11月25日开始原告与被告没有生活在一起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其诉状所请,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原告的举证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是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据,对于原告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廖 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佩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某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