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根喜与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喜,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597号原告:李根喜,男,汉族。被告:,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关系路西格玛大厦14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喜与被告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喜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