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静宁与被告重庆百龄老友谊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宁,重庆百龄老友谊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49号原告:杨静宁,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百龄老友谊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2号围城国际公寓6-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606-1。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练家容,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连晓萍,女,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宁与被告重百龄老友谊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静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静宁负担,并限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施荣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