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民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福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方斌,黄千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南路怡丰花园1号楼。负责人陈方兴,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灜,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178号文景苑1813号,系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千倾。被告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何善祥。被告方斌,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千倾,男,1956年3月2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方斌、黄千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方斌、黄千倾名下价值人民币2658.6679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并出具保函为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申请对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方斌、黄千倾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方斌、黄千倾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2658.66793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