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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住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12月,向农业银行申领��用卡一张后(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2,342.01元。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7,802.01元。2012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明细汇总、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和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本金,避免了银行的损失,依法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的人民币十六万零一百四十四元零二分,发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人民币八万二千三百四十二元零一分)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七万七千八百零二元零一分)。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颖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