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连茂兰与李贤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8号原告连某,女,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62。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59。原告连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德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于××××年××月××日在仁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2004年被告在惠州打工时,出现外遇对象,并生下私生子。自此,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时常吵架,我多次给予被告机会,希望被告能回心转意,回归家庭,但被告一直不肯改变。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并于2014年4月28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经法庭劝说,考虑到离婚对小孩的伤害,同时我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希望他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到家庭中。可不幸的是,被告非但没有悔过之心,反而是连小孩子的抚养费都不愿意承担,现我对被告已是心灰意冷,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被告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为弥补我所受伤害,请求将我与被告婚后所建位于仁化县闻韶镇江南村江头组李屋新村一层房屋归我所有。为解除双方的痛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婚后所建位于仁化县闻韶镇江南村江头组李屋新村一层房屋归原告所有;3、婚生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李某丙满18周岁止;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连某为支持其上述权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3、户口本、证明婚生子女情况;4、离婚起诉状,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已向法院起诉过离婚。经庭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3均无异议,证据4无异议,原告是来起诉过,但她没有到庭。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就是要我给钱;我认为原告诬告我有第三者,我没有私生子;假如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我所有。被告李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查明如下:原告连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仁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丙。原告认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时有一些琐事发生口角,夫妻关系不太融洽,原告曾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本院遂依法作出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2015年6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建位于仁化县闻韶镇江南村江头组李屋新村一层房屋归原告所有;3、婚生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李某丙满18周岁止;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双方应该珍惜二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及家庭来之不易的幸福。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于每个家庭都会存在。只要原、被告双方摒弃前嫌,多点沟通,少点猜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认为被告出现外遇且生下私生子,被告当庭予以否认,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私生子导致破坏家庭关系的事实存在。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并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故原告诉称的“经法庭劝说,考虑到离婚对小孩的伤害,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的情况并不符合事实,相反,正好说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连某与被告李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