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一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敦强与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1537号本院2015年1月26日对原告余敦强与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3-4行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7元,由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