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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诉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与韩洪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韩洪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诉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淮海第一城,机构代码证号码67636765-4。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坤,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东民,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韩洪明。申请人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韩洪明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洪明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104507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韩洪明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韩洪明名下价值1045070元的财产(被申请人在淮安市公安局缴款350000元)。申请人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