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5号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园区和平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栋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玉,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秀水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3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张栋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3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栋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