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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广德诉王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德,王崇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曹广德,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崇军,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德诉被告王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广德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