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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扣金,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通江路3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南京溧水振兴船舶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