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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贾某某,女,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卢某某,男,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以双方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以与被告卢某某协议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进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