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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亚江与张亿照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江,张亿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95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江,男,1980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亿照,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陈亚江与张亿照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04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二、借款利息(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陈亚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张亿照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亚江询问,申请执行人陈亚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亿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亿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亚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亿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