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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菊莲与被告陶万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莲,陶万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刘菊莲,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静宁县农民,现住山丹县。被告陶万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高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原告刘菊莲诉被告陶万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陶万奎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菊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23元,退还原告刘菊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