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姜显胜与黄石双虎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显胜,黄石双虎防腐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85-2号申请执行人姜显胜。被执行人黄石双虎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44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27向被执行人黄石双虎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石双虎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石双虎防腐涂料有限公司逾期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双虎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16.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