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孝景与河南新乡富华锚喷支护铸造厂、王娟、肖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景,河南新乡富华锚喷支护铸造厂,王娟,肖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张孝景,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新乡富华锚喷支护铸造厂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106路西法定代表人:张茂义,任该厂厂长被告:王娟,女,30岁,汉族。被告:肖玲,女,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景与被告河南新乡富华锚喷支护铸造厂、王娟、肖玲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张孝景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景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25元,由原告张孝景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