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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跃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配套办公楼311号。被执行人杨跃鹏。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杨跃鹏予以强制执行,要求杨跃鹏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82895.62元。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跃鹏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其居住地及其财产均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此,本院委托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的义务,且该法院予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跃鹏其他合同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69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