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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雪峰集资诈骗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峰,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底张乡下高村八组,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44栋3单元3层16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超,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任家欣,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峰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峰及其辩护人陈超、任家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雪峰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成立了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借款为名,通过发布虚假广告的手段,向社会公众35人募集资金人民币65.8万元。李雪峰未将募集资金投入其向投资人承诺的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是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内,用于公司的经营及个人开销。后李雪峰返还20人37万元人民币,对尤云生等15人仅返还利息人民币9484元,尚欠本金人民币28.8万元无力偿还。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雪峰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没有还客户的钱是因为合同还没有到期。李雪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雪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尚欠客户28.8万元本金是因为投资合同尚未到期;2、李雪峰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因为李雪峰没有发布虚假广告,且已将资金投入到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且单位犯罪数额不够立案标准;4、本案中被害人和证人的笔录高度相似,真实性存在异议;5、李雪峰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6、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7.8516万元;7、李雪峰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李雪峰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雪峰于2014年9月30日注册成立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租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作为办公地点。李雪峰系鑫隆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任总经理一职。2014年10月份以来,李雪峰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的方式夸大公司实力,进行虚假宣传,以为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为名,以高额返息为诱饵,向尤云生、罗素梅、王淼等35人募集资金65.8万元。李雪峰未将上述款项投入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除向其中的20名投资人返还本息37万元和其中的15人返还利息9484元之外,其余款项用于维持公司日常运转、购买客户礼品和个人开销。截至案发,李雪峰尚欠尤云生、尹书芳等15名被害人共计27.8516万元。2015年2月15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发布传单。当日,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将被告人李雪峰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尤云生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12个月的,利息是1.2%。我分四次一共取了48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被害人罗素梅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12个月的,利息是1.2%。我分三次一共取了36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的钱是一次性给的现金,他们公司把利息打在我的建设银行卡上。被害人王淼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的,利息是1.1%。我分三次一共取了33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的钱是一次性给的现金,二次利息打在我的中国银行卡上。被害人周德啟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1.8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8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的,利息是1.1%。我分三次一共取了594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的钱是一次性给的现金,另外两次是网银走的。被害人胡长芹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6个月的,利息是1.15%。我分三次一共取了345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被害人朱华栋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3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3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的,利息是1.1%。我分三次一共取了99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三次利息都打在我的中信银行账号上。被害人贾廷群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4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4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12个月的,利息是1.2%。我分四次一共取了192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该公司用POS机从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刷走的钱。第一次用现金给我利息,后三次把利息打在我的建设银行卡上。被害人曹国玺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2.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2.5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12个月的,利息是1.2%。我分四次一共取了90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该公司用POS机从盛京银行卡上刷走的钱。第一次用现金给我利息,后三次把利息打在我的盛京银行卡上。被害人曲延年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3.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3.5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的,利息是1.1%。我分四次一共取了1155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用我中国银行卡刷卡的。三次利息都是我亲自到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的。被害人尹书芳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12个月的,利息是1.2%。我分五次一共取了60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给的现金给该公司,五次利息都是我亲自到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的。被害人张光录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的,利息是1.1%。我分三次一共取了33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把1万元现金给该公司,三次利息都是我亲自到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的。被害人闻玉琦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6个月的,利息是1.15%。我分二次一共取了23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把1万元现金给该公司,二次利息都是我亲自到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的。被害人张正明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4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4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的,利息是1.1%。我一共取了44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是把4万元人民币通过他们公司的POS机把我的交通银行卡里的钱划走了。利息是我到公司取的。被害人李婉清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1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的,利息是1.1%。我分三次一共取了33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是把1万元现金给了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纳靳晓丹,那家公司给了我一个月利息,后来又给了我两次利息,总计我得到330元人民币。被害人梁康成的陈述证明:我告发鞍山鑫隆管理有限公司欺骗从我手中借款一共2万元,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我发现该公司人走楼空,已经停业,至今欠钱未还。我一共借了对方2万元,签了一份合同,期限都是12个月的,利息是1.2%。我分二次一共取了480元利息。我在公司门口,好几个业务员宣传,他们宣传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保险,还给担保,还给一些小礼品如雨伞等。还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0万元,后来我就去了。公司的业务员跟我谈完这笔业务后,由业务员和我签订合同并收钱,之后业务员把钱交给财务,由财务让我签三份合同,交给业务员后再给我一份。这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我给了该公司业务员肖娜1万元现金,另外1万元我用POS机刷卡的。我交完钱后,他们给了我一份合同。我当场得到现金240元。2015年1月19日,公司又给我汇了240元。证人孙婧的证言证明:我在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山街红楼小区任前台,负责公司后勤工作。公司的出纳是靳晓丹。法人丁利国,我上班期间一直没见过此人。负责人李雪峰,河南人,在我们公司所有人员都听他的,具体负责我们公司的各项工作。业务员大约六、七人。我们公司的业务流程是业务员先跟客户商谈,谈妥后到我们公司来签合同和缴款,靳晓丹加盖印章,合同一式三份,客户拿走一分,另外二份交给公司,放在靳晓丹那。签订合同后,客户把钱交给靳晓丹,由靳晓丹当场将首月利息返给客户后入账,老百姓直接拿着合同走,我们公司不给客户开收据单。2015年2月初,靳晓丹离开公司后,李雪峰就自己负责会计和出纳。2014年12月中旬到2015年1月底,我们公司一直运作着,大家正常上班,但是业务员没有出去宣传,后来2015年2月初,公司又正常运行,业务员出去搞宣传了。证人何欣的证言证明:我在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山街红楼小区任会计,负责公司的账目及员工开资。公司的出纳是靳晓丹。法人丁利国,我上班期间一直没见过此人。负责人李雪峰,河南人,在我们公司所有人员都听他的,具体负责我们公司的各项工作。业务员大约六、七人。我们公司的业务流程是业务员先跟客户商谈,谈妥后到我们公司来签合同和缴款,靳晓丹加盖印章,合同一式三份,客户拿走一分,另外二份交给公司,放在靳晓丹那。签订合同后,客户把钱交给靳晓丹,由靳晓丹当场将首月利息返给客户后入账,老百姓直接拿着合同走,我们公司不给客户开收据单。客户交款分刷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刷卡就直接通过公司的一台P**机交款,POS小票显示收款账户为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叫张静静。现金交给靳晓丹,至于靳晓丹把现金转到什么地方我就不知道了。客户投资最低期限三个月,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我们对外都是说给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资,给老百姓发传单。证人赵吉勇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底,我在网点窗户上贴了招租信息,之后就有个叫李雪峰的联系我,说想租我的网点开投资担保公司。2014年9月30日,我与李雪峰在这处网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为28万元,签订合同后我给了他15天的装修期,起租日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算。合同签订的是五年租赁期限,实际上我只收了他第一年的租金,并约定每年8月15日交次年租金。证人刘德爽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我们在公司附近和公园里发传单,有人看到传单后有意投资就联系我们。我们公司按照宣传单的内容进行返还收益,具有收益高、期限活、代偿还、有保障、起点低、月结算等特点。投资金额为1-9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1%,收益330元;六个月1.15%,收益69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2%,收益1440元,年收益率14.4%。投资金额10-1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2%,收益3600元;六个月1.25%,收益7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3%,收益15600元,年收益率15.6%。投资金额20-4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3%,收益7800元;六个月1.35%,收益162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4%,收益33600元,年收益率16.8%。投资金额50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4%,收益21000元;六个月1.45%,收益43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5%,收益90000元,年收益率18%。我们公司名叫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利国,注册资金5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是项目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我们公司主要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集资金,还有贵金属投资理财业务,我没办理过贵金属理财业务。李雪峰对我进行了业务讲解,让我照宣传单讲解,客户询问情况,如果有说不明白的可以回公司问他。李雪峰还跟我们说公司营业执照等五证齐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让我们放心,并可以上网查询。我们每月15号开工资,每月2500元,已经一个半月没有给我开工资了。我们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三方合同有投资方、投资运营方、投资管理方,如果到期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钱,我们公司代为还钱。李雪峰说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元,这钱都在银行账户里了,可以用这个作为担保。我一共办理了4个客户,3个退款了,还有一个联系不上没有退还。李婉清投资1万元,没有退款。证人李治东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我们在公司附近和公园里发传单,有人看到传单后有意投资就联系我们。我们公司按照宣传单的内容进行返还收益,具有收益高、期限活、代偿还、有保障、起点低、月结算等特点。投资金额为1-9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1%,收益330元;六个月1.15%,收益69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2%,收益1440元,年收益率14.4%。投资金额10-1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2%,收益3600元;六个月1.25%,收益7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3%,收益15600元,年收益率15.6%。投资金额20-4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3%,收益7800元;六个月1.35%,收益162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4%,收益33600元,年收益率16.8%。投资金额50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4%,收益21000元;六个月1.45%,收益43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5%,收益90000元,年收益率18%。我们公司名叫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利国,注册资金5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是项目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我们公司主要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集资金,还有贵金属投资理财业务,我没办理过贵金属理财业务。李雪峰对我进行了业务讲解,让我照宣传单讲解,客户询问情况,如果有说不明白的可以回公司问他。李雪峰还跟我们说公司营业执照等五证齐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让我们放心,并可以上网查询。我们每月15号开工资,每月2500元,已经一个半月没有给我开工资了。我们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三方合同有投资方、投资运营方、投资管理方,如果到期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钱,我们公司代为还钱。李雪峰说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元,这钱都在银行账户里了,可以用这个作为担保。我一共办理了6个客户,2个退款了,其他4个还没有到期,都没有退款。其中曹国玺2.5万元(未退),王志宇1万元(已退),张光录1万元(未退),曲延年3.5万元(未退),马德久2万元(已退),还有一个我记不住了。证人肖娜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我们在公司附近和公园里发传单,有人看到传单后有意投资就联系我们。我们公司按照宣传单的内容进行返还收益,具有收益高、期限活、代偿还、有保障、起点低、月结算等特点。投资金额为1-9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1%,收益330元;六个月1.15%,收益69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2%,收益1440元,年收益率14.4%。投资金额10-1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2%,收益3600元;六个月1.25%,收益7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3%,收益15600元,年收益率15.6%。投资金额20-4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3%,收益7800元;六个月1.35%,收益162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4%,收益33600元,年收益率16.8%。投资金额50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4%,收益21000元;六个月1.45%,收益43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5%,收益90000元,年收益率18%。我们公司名叫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利国,注册资金5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是项目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我们公司主要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集资金,还有贵金属投资理财业务,我没办理过贵金属理财业务。李雪峰对我进行了业务讲解,让我照宣传单讲解,客户询问情况,如果有说不明白的可以回公司问他。李雪峰还跟我们说公司营业执照等五证齐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让我们放心,并可以上网查询。我们每月15号开工资,每月2500元,已经一个半月没有给我开工资了。我们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三方合同有投资方、投资运营方、投资管理方,如果到期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钱,我们公司代为还钱。李雪峰说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元,这钱都在银行账户里了,可以用这个作为担保。我一共办理了7个客户,3个退款了,其他4个还没有到期,都没有退款。其中顾明1万元(已退),李艳1万元(已退),迟桂兰1万元(已退),梁康成2万元(未退),尤云生1万元(未退),罗素梅1万元(未退),闻玉琦1万元(未退)。证人邱洪健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我们在公司附近和公园里发传单,有人看到传单后有意投资就联系我们。我们公司按照宣传单的内容进行返还收益,具有收益高、期限活、代偿还、有保障、起点低、月结算等特点。投资金额为1-9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1%,收益330元;六个月1.15%,收益69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2%,收益1440元,年收益率14.4%。投资金额10-1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2%,收益3600元;六个月1.25%,收益7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3%,收益15600元,年收益率15.6%。投资金额20-4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3%,收益7800元;六个月1.35%,收益162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4%,收益33600元,年收益率16.8%。投资金额50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4%,收益21000元;六个月1.45%,收益43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5%,收益90000元,年收益率18%。我们公司名叫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利国,注册资金5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是项目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我们公司主要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集资金,还有贵金属投资理财业务,我没办理过贵金属理财业务。李雪峰对我进行了业务讲解,让我照宣传单讲解,客户询问情况,如果有说不明白的可以回公司问他。李雪峰还跟我们说公司营业执照等五证齐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让我们放心,并可以上网查询。我们每月15号开工资,每月2500元,已经一个半月没有给我开工资了。我们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三方合同有投资方、投资运营方、投资管理方,如果到期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钱,我们公司代为还钱。李雪峰说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元,这钱都在银行账户里了,可以用这个作为担保。我一共办理了2个客户,2个都退款了。其中张淑芬11万元(已退),韩成1万元(已退)。证人刘宇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雪峰让我去公园和公司附近发传单,让我发给30来岁以上的,能自力更生的人发传单,并给客户进行投资讲解,帮助签订合同。我们在公司附近和公园里发传单,有人看到传单后有意投资就联系我们。我们公司按照宣传单的内容进行返还收益,具有收益高、期限活、代偿还、有保障、起点低、月结算等特点。投资金额为1-9万元,三个月,月利息1.1%,收益330元;六个月1.15%,收益69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2%,收益1440元,年收益率14.4%。投资金额10-1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2%,收益3600元;六个月1.25%,收益7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3%,收益15600元,年收益率15.6%。投资金额20-49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3%,收益7800元;六个月1.35%,收益162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4%,收益33600元,年收益率16.8%。投资金额50万元,三个月,月利率1.4%,收益21000元;六个月1.45%,收益43500元;十二个月,月利率1.5%,收益90000元,年收益率18%。我们公司名叫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利国,注册资金5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是项目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我们公司主要为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集资金,还有贵金属投资理财业务,我没办理过贵金属理财业务。李雪峰对我进行了业务讲解,让我照宣传单讲解,客户询问情况,如果有说不明白的可以回公司问他。李雪峰还跟我们说公司营业执照等五证齐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让我们放心,并可以上网查询。我们每月15号开工资,每月2500元,已经一个半月没有给我开工资了。我们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三方合同有投资方、投资运营方、投资管理方,如果到期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钱,我们公司代为还钱。李雪峰说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元,这钱都在银行账户里了,可以用这个作为担保。我一共办理了4个客户,1个退款了,其他3个没有退款。其中苏兴昌2万元(已退),胡长芹1万元(未退),贾延群4万元(未退),朱华栋3万元。证人张静静的证言证明:我是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李雪峰是我爱人的朋友。李雪峰利用我开的公司在鞍山开投资公司,李雪峰跟我要一套我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四个证件的复印件和我身份证的复印件。我们之间没有合同,就是口头约定,李雪峰往我公司投资。2014年11月份,他利用我的身份证的复印件,李雪峰自己开了一个POS机,大约十六万多,当时我公司觉得钱太少,不够我公司生产经营费用,因此我没用。每次收到李雪峰打过来的钱,都如实退回李雪峰指定的建行账号。我的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成立的,我公司的厂房、设备已安装到位,正在调试中。李雪峰约定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留给他自己的公司,另外500万元给我公司用。李雪峰口头约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由李雪峰公司用,因为他们公司没有钱。如果超过150万元人民币,才让我公司用钱,按月利息3分。因为他给我的账号上没有打到150万元人民币,所以我公司没有给他公司利息,我公司根本一分钱也没有用。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安防设备、监视器、DID液晶屏、液晶屏接设备、摄像机、数字硬盘录像机、矩阵、防监报警、可视对讲、出入口控制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安装。我的建设银行账号是李雪峰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卡放在我手里。交易大约有16万元钱,我这个卡里的钱都转给李雪峰的卡里了。因为我们约定在先,没有超过150万元人民币,李雪峰用POS机刷的钱到我卡里,我就给李雪峰返回去,也就是来一笔钱,我就给他转账到李雪峰卡里,所以我一分钱没有得到。被告人李雪峰的供述证明: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地址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法定代表人丁利国,我是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公司于2014年10月正式营业,有8个业务员。我公司只有一个项目,面向社会为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对外宣称是零风险理财产品。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大企业,主要生产LED大屏幕和摄像保安监控设备,利润可观。储户把钱借给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得到高额返利回报,并由我公司作为担保,如果到期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钱,我公司代为还款。我公司的返利比例为1万元起线到50万元,按月计息,视存款时间和存款额度从1.1%到1.5%不等。我公司先印发传单上街宣传,然后由业务员为客户讲解,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投资人、借款人、担保人各留一份。客户将钱以现金或者刷卡形式交给我公司,我公司按月返利,到期还本。客户刷卡交的存款,通过POS转入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了,张静静再将钱转到我个人建设银行卡里,我将一部分钱用于返还客户本金,剩下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和个人使用了。公司是我投资的,我向朋友借了70万元,年利息20万元,这些钱用于租房、装修和购买办公用品了。因为公司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我找到朋友丁利国,以他的名字注册的公司。我开设公司收取客户存款,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审批许可。我以前在洛阳做外墙涂料工赔钱了,身上没有钱,之前在老家洛阳听说过其他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筹到钱,所以就来鞍山开了鑫隆投资管理公司。我起初开公司的目的是想吸收存款然后卖给其他人,挣点钱好做生意。我通过夸大公司实力、虚假宣传,让老百姓认为我公司有实力才能到我公司来存款的。我没有5000万元钱,我注册5000万元是为了证明我公司有实力。我一共签订了35份合同,吸收存款65.8万元,已返还合同20笔,返还金额37万元,未返还合同15笔,未返还金额28.8万元。我没返还的钱用于给员工开工资了,一共15万元,给客户付收益2万元,购买米面豆油等礼品约4万元,消防改造2万元,剩下几万元我用于个人租房子等生活开销了。我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拿后面客户的钱还前面客户的本金。我也不想这么做,但我实在没有钱,没有办法。这28.8万元还没有到期,我没有钱还给他们,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我公司主要帮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该公司共需要800万元,约定3分利息,6个月之内把钱筹齐。我们没有签协议。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我筹够150万元后才收,钱凑够前我把钱花了。被害人出资后有17万元到了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为没有过一个月,所以对方没有给利息。吸收的客户的钱我用于给员工开工资、购买客户礼品。我自己租房子和零花钱也用的是客户的钱。我是在公司被公安人员带走的。商铺租赁合同证明:李雪峰从赵吉勇处承租鞍山市铁东区红楼小区,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年租金为28万元。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收益表十五份证明:尤云生、尹书芳、闻玉琦、张正明、曹国玺、梁康成、朱华栋、胡长芹、王淼、张光录、贾廷群、罗素梅、曲延年、李婉清、周德啟投资的金额、约定的利息以及已收取的利息等情况。POS签购单五份证明:罗素梅向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王淼向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朱华栋向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元,贾廷群向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0元,张正明向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0元。投资借据记载:投资方曲延年,投资运营方洛阳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金额3.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2月26日,月收益率为1.1%。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貌图显示: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情况。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利国,注册资本五千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静静,注册资本一千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经营范围为安防设备、监视器、DID液晶屏、液晶屏接设备、摄像机、数字硬盘录像机、矩阵、防盗报警、可视对讲、出入口控制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安装。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记载:洛阳市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雪峰、张静静的银行卡账户往来情况。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表格证明:鞍山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存款数额、利率、期限、收益金额、返还本金等情况。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记载:2015年2月15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发布传单。当日,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将被告人李雪峰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指控被告人李雪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雪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雪峰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欠客户的钱是因为合同没有到期的辩解。经查,李雪峰通过夸大公司实力、许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社会大众投资,且募集的资金未按承诺投入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却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和个人消费,其维持公司经营仅靠募集的后期客户的资金归还前期客户的本息,最终导致27.8516万元的债务无法归还。其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没有盈利能力,即使合同到期其也不能归还欠款。故对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雪峰已将资金投入到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雪峰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辩护意见。经查,尽管证人张静静证实李雪峰与其有过口头约定:鑫隆公司替洛阳福瑞电子有限公司融资,李雪峰投资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鑫隆公司使用,另外500万元投入洛阳福瑞电子有限公司,因李雪峰融资没有超过150万元故没收,但李雪峰为骗取客户资金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且其虽将10余万元的融资款打入张静静账号,但张静静都直接将钱转入了李雪峰的个人账户,洛阳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吸收其投资。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雪峰成立鑫隆公司法的目的为实施集资诈骗,依法应认定为李雪峰个人犯罪,而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和证人的笔录高度相似,真实性存在异议。经查,各被害人与证人在表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时确实存在一致的情况,但这符合常理,且李雪峰对被害人和证人所证明的犯罪数额、诈骗方式等内容均无异议,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可质疑。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雪峰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2月15日,公安人员发现李雪峰涉嫌犯罪后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红楼小区33号将其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尽管公安人员采取了传唤的方式,但此时公安人员已实际控制李雪峰,李雪峰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且法庭审理过程中,李雪峰对其以诈骗手段向公众集资一事予以否认。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雪峰系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雪峰成立鑫隆公司后一直从事集资诈骗活动,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7.8516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雪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李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害人尤云生人民币九千五百二十元;返还被害人罗素梅人民币九千六百四十元;返还被害人王淼人民币九千六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周德啟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零六元;返还被害人胡长芹人民币九千六百五十五元;返还被害人朱华栋人民币二万九千零一十元;返还被害人贾廷群人民币三万八千零八十元;返还被害人曹国玺人民币二万四千一百元;返还被害人曲延年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四十五元;返还被害人尹书芳人民币九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张光录人民币九千六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闻玉琦人民币九千七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张正明人民币三万九千五百六十元;返还被害人李婉清人民币九千六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梁康成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