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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潘云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潘云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林长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德忠、郭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云华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潘云华直至当日上午10时30分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云华负担。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