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凌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刑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无业。1997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5月1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5月25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12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15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15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凌某在本市润州区大杨家巷17号自己家中,容留崔某采取火烤坩埚、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凌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凌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自首,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凌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崔某、吴某、朱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检测流程表、手机通讯录照片、手机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凌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