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曹义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义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4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义兴,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沅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义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义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曹义兴在其租赁的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挺进路1号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曹义兴及12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159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及赌具麻将3副。另查明,被告人曹义兴从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8000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义兴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曹义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李某、戴某、符某、陈某、符子英、毕某、纪某、易某、肖某、姚某、康某、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曹义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义兴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义兴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义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曹义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燕瑜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