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汪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