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韩杰栋。委托代理人:郑志明。被告: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