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林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崔国与齐永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齐永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43号原告:崔国,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农民,户籍地临江市,现住临江市。被告:齐永禄,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退休工人,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与被告齐永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