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复荣与赵明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余复荣,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赵明均(又名赵明军),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林远成,长宁县开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复荣与被告赵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复荣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复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5.00元,减半收取852.50元,由原告余复荣承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幼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