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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复荣与赵明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余复荣,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赵明均(又名赵明军),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林远成,长宁县开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复荣与被告赵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复荣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复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5.00元,减半收取852.50元,由原告余复荣承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幼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