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苗建库与长春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库,长春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苗建库,现住辉南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许子生,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阳光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曲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221号。法定代表人张琪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爱贤,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库诉被告长春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库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