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宋桂芝与张吉东、孙玉平、王宝军、魏志静、杨麒、魏登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芝,张吉东,孙玉平,王宝军,魏志静,杨麒,魏登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宋桂芝,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吉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孙玉平,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宝军,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志静,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杨麒,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魏登禄,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案宋桂芝申请执行张吉东、孙玉平、王宝军、魏志静、杨麒、魏登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2)齐晏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因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