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宋桂芝与张吉东、孙玉平、王宝军、魏志静、杨麒、魏登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芝,张吉东,孙玉平,王宝军,魏志静,杨麒,魏登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宋桂芝,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吉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孙玉平,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宝军,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志静,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杨麒,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魏登禄,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案宋桂芝申请执行张吉东、孙玉平、王宝军、魏志静、杨麒、魏登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2)齐晏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因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