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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解放北路928号14楼,组织机构代码19035467-7。法定代表人:张新福。管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4501B,组织机构代码:72989758-8。负责人:郭锦凯。委托代理人:方园园,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志洁,住广州市天河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9415元减半收取204707.5元,由原告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银  凤人民陪审员 陈  晓  燕人民陪审员 黄  志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妹吴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