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洲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XX强,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相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