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兵与张延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张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延林,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张延林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晓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