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霞与何国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霞,何国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安霞,女,土家族,1981年5月1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被告何国进,男,45岁,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霞与被告何国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