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4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保川、被告洪小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4580号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燕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川,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洪小凰,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保川、被告洪小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郑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傅雁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