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丹阳金城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阳金城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催字第17号申请人丹阳金城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延不绝丹阳市新桥镇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明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慧芬,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丹阳金城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某镇江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1万元,出票人为丹阳金城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丹阳市某塑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金城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9元,合计1009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晓燕审判员 卞正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