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治成与杨生有、吴起忠远信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成,杨生有,吴起忠远信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李治成,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生。被告杨生有,男,汉族,55岁。被告吴起忠远信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生有住所地:吴起县刘渠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成与被告杨生有、吴起忠远信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成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已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原告李治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