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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58-1号原告姜某,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周德胜,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雪峰,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