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秀田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田,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赵秀田(周现芝之妻),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枫,泗洪县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农民。原告赵秀田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秀田诉称:2012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丈夫周现芝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0月23日,周现芝去世。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没有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被告王强向原告丈夫周现芝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2014年10月23日,周现芝去世。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9月8日【6个月(含)以下期限】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6%。原告赵秀田系周现芝妻子。原告赵秀田与周现芝共生育四个儿子,分别为周以聪、周以建、周以主、周逸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太平镇周咀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户口本一份、居民死亡医院证明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强和周现芝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王强经催要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周现芝去世后,对被告王强享有的债权属于周现芝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原告赵秀田与其四个儿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在审理中,周以聪、周以建、周以主、周逸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遗产,本院予以照准。故本院对原告赵秀田要求被告王强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强和周现芝之间借款约定月利率1.5%,没有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秀田1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李 婷人民陪审员  钟建兵人民陪审员  杨长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