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曾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义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义成,刘正兰,谢春丽,彭雪霏,王庆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曾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彭义成,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刘正兰,职工。申请执行人谢春丽,职工。申请执行人彭雪霏。被执行人王庆树,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曾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庆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庆树在2008年7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