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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金志田与刘华强、孙会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金志田,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高兴梅,系胶州三里河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华强,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孙会敏,女,汉族,住高密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密市南街阳光花园2、3营业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田与被告刘华强、孙会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减至10000元,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世    兴审判员 郑培臣人民陪审员姜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延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