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翟兴龙与耿峰、程港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兴龙,耿峰,程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054-1号申请执行人翟兴龙,男,1952年2月9���出生,汉族,襄阳市人,退休医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耿峰,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程港芹,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襄州区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耿峰、程港芹在襄州区南湖宾馆—襄阳机场沿线综合整治指挥部有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耿峰、程港芹在襄州区南湖宾馆—襄阳机场沿线综合整治指挥部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周大鑫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达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