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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837号原告: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芳。委托代理人:闫伟强。被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6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216元,由原告浙江雷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