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国强与杨美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美英,杨国强,杨彩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美英。委托代理人张丽蓉,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强。委托代理人翁青玲,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彩英。委托代理人龚志坚,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美英为与被上诉人杨国强、原审第三人杨彩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