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小恒申请执行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712号申请人王小恒,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梁素芳,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素芳存款人民币9.6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