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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小恒申请执行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712号申请人王小恒,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梁素芳,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素芳存款人民币9.6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