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与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司公司买卖合同纠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经营者黄和平。被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朱屯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与被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为836元,由原告鹰潭市豪盛花岗岩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