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嘉诉崔雄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崔雄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王嘉,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被告崔雄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嘉诉崔雄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原告王嘉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于惠敏审 判 员 解联库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朝侠附相关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