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与刘显波、邹海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刘显波,邹海玉,邹海龙,包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82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负责人于东君,系该分公司行长。被告刘显波。被告邹海玉。系刘显波之妻。被告邹海龙。被告包金花。系邹海龙之妻。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与被告刘显波、邹海玉、邹海龙、包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撤回对被告刘显波、邹海玉、邹海龙、包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22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